广东通过“三旧”改造腾挪出1个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
2008年,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和政策创新。2009年,《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出台,“三旧”改造政策体系正式确立。7年来,“三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对广东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防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三旧”改造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相关工作经验被国土资源部在全国推广。
一是促进了稳增长。截至2016年3月份,“三旧”改造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9585.33亿元,约占同期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5.97%;完成改造项目4747个,完成改造面积26.39万亩,相当于全省1年的新增用地指标规模,实现节约土地约12.95万亩,节地率为49.07%。其中,珠三角地区累计投入改造资金7675.63亿元,约占同期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6.81%,完成改造项目2504个,面积17.50万亩,节地率47.37%。
二是促进了调结构。在已完成改造项目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分别为2827个,占改造项目总数的59.53%,其中,属于淘汰、转移“两高一资”项目494个,引进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429个,投资超亿元项目514个。这批项目改造后当年期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比改造前增长了1.43倍;其中,珠三角地区增长了2.23倍。
三是促进了转方式。发展用地从增量为主逐步转向增量与存量并重。2008年以来,全省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从1.95亿元/平方公里增加到3.49亿元/平方公里,增幅达79%。每亿元GDP消耗建设用地约410亩,比2010年下降了约40%。
四是促进了惠民生。“三旧”改造注重让利于民、还利于民,使群众实实在在地分享到改造的成果。在已完成改造项目中,就业人口增加了1.2倍;旧村庄实施改造后,村集体收入增长了2.46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1182个,新增公共绿地8926.37亩;保护与修缮传统人文历史建筑776.06万平方米。其中,珠三角地区就业人口和村集体收入分别增加了2.34倍和3.27倍。
五是促进了防风险。通过“三旧”改造,妥善处理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化解了矛盾纠纷,消除了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截至目前,经省市县批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约8.36万亩。
7年来,广东省认真落实“三旧”改造各项政策,积极探索改造模式与运行机制,有效推进“三旧”改造开展。
一是坚持土地政策创新,鼓励原土地权利人参与改造。受到现行法律政策制约,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不高是“三旧”改造一直难以大规模实施的主要原因。对此,我省探索了针对性的创新做法,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主动性,对其所涉及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以按照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无论改造后用于何种用途,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供地手续,使原土地权利人继续保有土地使用权,为自行改造创造条件。
二是加强规划管控引导,科学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在实施具体改造项目前,由各地开展标图建库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地块纳入改造范围,编制专项规划,对“三旧”改造作出统筹安排。具体项目实施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本依据。深圳、东莞等市创新了规划编制机制,根据改造地块的自然界线和权属界线,合理划定更新改造单元,编制单元规划,确定改造地块的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公共设施布局、开发时序、拆迁捆绑责任等,实施整体改造。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加快改造进程。“三旧”改造政策鼓励社会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参与“三旧”改造。允许市场主体收购分散的相邻地块合并归宗集中改造;允许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承担拆迁工作;允许将拆迁与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允许原土地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合作开发建设。同时,改造方向统筹考虑市场需求和规划要求,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居则居,在改造模式上不是一味的拆除重建,有的仅对建筑功能和周边环境进行提升,改造为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为创新企业提供了用地空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四是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三旧”改造政策创新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土地权利人可通过开发土地直接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土地权利人不愿或者无能力自行开发的,可以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也可由政府征收或收回土地后公开出让,按不高于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补偿。政府除可以直接参与出让收益分配外,也可运用规划手段,对改造地块的基础设施配建、环境治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提出要求,确保公共利益在改造过程中得到有效体现。
五是加强倒逼激励,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对“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我省在每年分配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将“三旧”改造工作成效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每年由省政府下达各地市年度改造任务,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完成任务的地市给予用地指标奖励,未完成任务的地市则扣减用地指标。并且,开发运行监管系统,强化项目批后实施监管。通过上述措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督促其落实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等基础性工作,为“三旧”改造营造良好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