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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启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通告

作者: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协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15-11-09 17:33:37

关于广州市启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自2015年11月2日起,广州市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业务需增加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等工作,相应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需要调整,因此,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调整如下:原房地产登记各项立等即取业务由1个工作日调整为4个工作日,原持房地产证抵押登记业务由3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工作日,原增量房地产、存量房地产转移登记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8个工作日。其余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保持不变。

  因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调整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竭诚为广大群众和企业继续做好服务。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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