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政府以政府令颁布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分别对《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社会组织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和指导机关做了规定。
第二章:成立登记。共十四条,分别对直接登记、去垄断化、社会团体成立会员数、名称规范、住所规范、验资报告、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登记程序、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做了规定。
第三章:内部治理。共十一条,分别对章程规定、去行政化、组织结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人代表、信息公开、行业廉洁建设、财产管理做了规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共七条,分别从财政资金扶持、培育基地建设、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目录编制、税收优惠、政策参与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十条,分别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行为禁止、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组织负责人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年度报告制度、分类评估及其结论运用、信息系统、诚信体系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分别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定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分别对涉外社会组织任职规定、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定义及实施时间做了规定。
《办法》的主要创新有:
一是以立法形式确认了我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成果。2012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社会创新观察项目的工作方案》,宣布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在全国率先全面铺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即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前置行政审批外,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了巩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的成果,有必要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为此,《办法》第七条规定: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是降低了我市社会组织设立登记门槛。为促进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使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形成合理竞争局面,《办法》在会员数要求、开办资金、住所要求三个方面降低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条件。降低了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要求。《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大幅降低了最低会员数要求。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第十二条结合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做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其成立登记时不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降低社会组织登记住所的要求。社会组织登记住所可以是社会组织自有,也可以是租用,只要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登记时能够提交场地使用权证明即可。
三是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去行政化。《办法》第八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允许“一业多会”的规定,规定了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
四是加大了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明确了财政资金扶持。《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列入民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明确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应当对本级管辖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经费给予支持,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工作经费。明确定期编制并公布三个目录。《办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明确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市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明确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规范了我市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办法》第三章专门对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章程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地位。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明确了社会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对社会组织的资产及财产管理进行了明确。
六是明确了社会组织廉洁从业的规定。为加强社会组织廉洁从业方面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组织应加强行业廉洁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行业廉洁建设,规范行业管理: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廉洁建设措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七是取消了我市社会组织的年检制度,建立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我市已从2010年起实行了社会组织网上年检,简化了年检程序,提高了年检工作效率。但随着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他们普遍反映社会组织年检制度费时费力,有必要简化或取消。《办法》第四十四条回应了社会组织取消年检的呼吁,参考我市商事登记制度的做法,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由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自行在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门户网站——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同时,为了减少社会组织为了年检产生的不必要的支出,本条还规定了“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报告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八是建立了我市社会组织的信息公示制度。主要体现在:内部批露信息。《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有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