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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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1-01 15:07:43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区住建局及各有关单位、专家: 为加强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评审质量,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评标专家及其评标活动的考核、评价、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包括普通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专家库包括普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普通评标专家库中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评标专家,其中,设计类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按照省有关规定,评标专家库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互联互通,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一部分,并接受统一管理。 第五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中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二章 评标专家入库条件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包括节假日及外出评标等情况(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二)至少具备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1.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以下注册资格之一者: (1)一级注册建筑师;(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4)注册监理工程师;(5)一级注册建造师;(6)注册勘察设计师;(7)注册环保工程师;(8)注册城市规划师;(9)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10)注册机械工程师;(11)注册电气工程师(输变电、供配电);(12)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七条进入设计类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除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普通评标专家应满足下列条件: 1.近五年内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累计不少于三年,且担任过大型建设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 2.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动力、电气、概预算等专业及市政相关专业已实行注册制的,应当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具体如下: (1)建筑专业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2)结构专业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给水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动力专业应当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4)电气专业应当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5)概预算专业应当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二)资深评标专家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类教授级高级职称的; 2.具有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类教授职称的;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甲级设计单位副总工程师、副总建筑师以上职务的; 4.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主持的建设工程获得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奖项二等奖以上的。 (三)担任过广州市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可申请直接入库; (四)设计类资深评标专家,参照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的专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建立施工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进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对于身体健康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履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 教授级技术职称; 2. 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担任(或曾经担任)一级(甲级)及以上建设类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相当职务超过三年; 3. 高级及以上职称,并获得专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十年及以上,并从事该职业累计十五年及以上; 4.高级及以上职称,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奖项的首位负责人。 (三)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 担任过国家、省和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2. 作为重要成员,承担过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大型工程的建设; 3. 作为重要成员,参与制定过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规范或标准。 对于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身体健康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九条评标专家申请入库的方式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新入库的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评标专业,原则上评标专业限定为1个。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每天的评标劳务费应当是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1.5倍以上。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管理系统内抽取。专家抽取一般在项目评审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如抽取时间为项目评审当天,应当在专家集合时间2.5小时以前开始抽取。各项目首次抽取应当在当日12:00前点击抽取通知,当日12:00前未点击抽取通知而又不更改集合时间的,应当上传书面说明申请当天下午抽取。 第十二条每位评标专家在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中被抽中的两次评标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五天。 第十三条在同一组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个工作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一名。 第十四条建立招标人参与评标的资格管理和名额限制制度。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评标专家条件的规定,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及时补抽专家: (一)在集合时间前两小时内请假的; (二)在集合时间后表示不能前来评标或者两个小时内无法到达集合地点的; (三)到评标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 (四)出现擅离职守情形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第十六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出现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等无法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的情形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以下施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可以依法从评标委员负责人库中抽取产生: (一)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依法进行重新评标的项目; (四)采取创新模式招标的项目,包括装配式等建筑产业化、PPP、BIM等; (五)其他项目。 同时入选普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的专家,未被抽中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时,可作为普通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抽取。第四章 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对评标结果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对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意见或者建议; (四)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工程的相关资料; (五)如认为因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需要延长评标时间的,可以要求招标人适当延长; (六)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二)不擅离职守; (三)应当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五) 对于不通过资格审查或者不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审理由及依据做出详细说明; (六)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及见解,不对其他评标专家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压制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九)不得以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方式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 (十)因评标委员会自身原因参与复核或改正的,不得再收取相关费用(交通费除外); (十一)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十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及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以记录、摘抄、复印、拍照等任何形式带离或泄漏出评标现场; (十三)协助、配合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任职于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服务机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 有利害关系主要指评标专家本人及配偶或者评标专家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投标人处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等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五章 评标专家聘任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符合续聘条件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主动提出解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解聘申请,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方可解聘。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从发现之日起立刻暂停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实行计分制度。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满分为100分,得分60分-79分为合格,80分-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考核情况录入评标专家个人诚信档案,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评标完成后,由招标人填报《招标人评价表》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作出评价。《招标人评价表》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一并提交。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给予差评: (一)评标前未阅读了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就开始评审的; (二)评标报告或评标资料中关键性内容表述错误的; (三)在评标期间谈论与评标内容无关事项影响项目正常评审的; (四)脱离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被招标人评价为“差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则应当被给予“差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并形成书面意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负面公示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差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的,“差评”成立。给予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差评”,应当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被招标人评价为“差评”的专家对评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经核实“差评”有误的,招标人应当纠正评价结果并重新评价。
招标人不认真、不客观履行对评标专家评价职责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查实记录在案,纳入招标人诚信评价体系等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评标专家的扣分应当在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扣分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扣分有效期内的多次扣分应当累加。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确认出席评标会议后因故无法出席提出请假,但是请假时间未在评标集合时间两个小时前的(评标专家确认出席的时间与集合时间的间隔不足两个小时的除外);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迟到一个小时以内的; (三)个人职称、履历等信息不完整或者发生变化,未及时补充或者修改完善影响专家抽取工作的; (四)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五)评标过程中,工作态度消极,影响评标工作进度的; (六)评标活动中被招标人给予差评的。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未能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迟到一个小时及以上的; (二)确认出席评标会议后,未经请假而缺席评标会议,或者在集合时间后提出请假要求表示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政策的培训的; (四)擅自离开所评审、评标项目评标区域或者进入其他项目评标室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一)索取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的评标现场管理的其他行为; (三)拒绝在评标结果上签字且不书面详细说明原因的; (四)未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或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意见及见解,对其他评标专家施加不正当影响,压制其他评委的评审性意见的; (五)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将投标文件及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以记录、摘抄、复印、拍照等任何形式带离评或泄漏出评标现场; (七)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0分: (一)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私下接触投标人;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专家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书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在一段时间内不参与评标活动,申请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阶段性工作繁忙、工作调动、出国等原因,一定时间内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在一个扣分有效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停止抽取一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5分的,停止抽取两个月,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停止抽取三个月;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停止抽取六个月。停止抽取自扣分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起执行。 累计暂停九个月及以上的,自累计的第一次暂停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续聘为评标专家。 普通评标专家被暂停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进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的专家被暂停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应降为普通评标专家且两年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项目中,评标专家出现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分,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主动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评标专家的扣分由各级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直接进行扣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扣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级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差评,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专家进行扣分,需要核实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可登录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考核记分情况。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记分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复核申请。对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分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复核部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且只能延长一次。所有复核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记分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经复核确属记分错误的,应在两日内予以改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国家、省对评标评审专家库及其专家的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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