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办〔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推动《地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地图管理条例〉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地图管理条例》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相关单位的职责,提出分工方案如下:
一、依据《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中国地图出版集团、中国测绘宣传中心)
二、依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中国地图出版集团)
三、依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四、依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地理信息与地图司、规划财务司、国土测绘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五、依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土测绘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六、依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土测绘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七、依据《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地图编制测绘资质审核及监督管理。(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八、依据《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中国地图出版集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九、依据《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拟订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土测绘司、中国地图出版集团、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拟订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土测绘司、中国地图出版集团、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一、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研发推广地图保密处理技术。(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十二、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编制公布公益性地图并定期更新。(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土测绘司、中国地图出版集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三、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修订《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地图审核程序规定》。(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四、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国家局负责的地图审核工作,努力提高审核效率。(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五、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落实省、市地图审核职能、机构、人员,推进地图审核工作。(人事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六、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审核依据。(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七、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法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注明审图号,并定期公告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管理信息中心、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八、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做好免费样本地图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十九、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规范行业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审查及测绘资质证书发放工作。(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十一、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网络监管技术水平。(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二、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内容的监管,畅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报告渠道,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三、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完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机制,指导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四、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研发推广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发布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信用信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五、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地图市场监督检查,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六、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管理信息中心、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七、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完善国家有关地图标准和技术规范。(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中国地图出版集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二十八、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国土测绘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二十九、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畅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加大地图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管理信息中心、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三十、落实《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的相关规定。(局机关各司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30项任务分工所列第一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